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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鄧昌發/湖北
   ■新聞背景
   兩車發生小小的剮蹭,一兩百元就能解決的事,可是雙方司機卻互不相讓、相互埋怨,導致後面的多輛車被堵半個多小時。(本報12月23日09版)
   偌大一個城市,發生一些車輛碰撞現象,再常見不過。很明顯,在道路資源相當有限的客觀現實里,兩車相撞,如果都不及時撤離現場,在道路中央“談判”,很容易造成交通擁堵及發生二次事故的危險,但有些事故又確實不能“破壞現場”。基於此,就涉及到一個在處理事故和維護交通秩序上的平衡點問題。
   筆者看來,輕微事故雙方理當及時撤離現場。這樣說,是有法可依的,根據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》,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,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;造成交通堵塞的,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。至於何為輕微事故,也有明確規定:凡是投保“交強險”的機動車輛,事故無人員傷亡,或是非機動車損壞,或者機動車僅車身前後保險杠、車燈、引擎蓋、門窗等外表部件損壞,事故車輛可以繼續駕駛的。
   如果都像這兩位司機一樣,僅僅因為一個小小的剮蹭就爭執不休,等於是綁架了全城的交通,對廣大市民的生活出行帶來不便,必須受到相應的經濟處罰以及交通知識教育。對此,珠海市就制定相關條例,規定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,應當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現場,妨礙交通的,對機動車駕駛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。時至今日,該市已經為此開出了多張罰單,有力地宣傳了道路交通的相關法律法規。
   對於輕微事故不及時撤離現場將被處罰的規定,還須嚴格執行下去,一方面有利於在事故司機間儘快達成共識,並倒逼雙方司機別因一點小事大動干戈,同時也為構建一個更加和諧便利的城市交通秩序,提供相應的法治保障。  (原標題:道路小事故不能再“添堵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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